在《投资对赌协议纠纷裁判处理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分析》(2020)一文中,陶修明先生指出,近年来,在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因"对赌安排"而产生的纠纷频发。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中,一直存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挑战和争论。就如此巨大规模的投资市场而言,急需形成能够得到市场广泛认可且符合市场交易逻辑的统一裁判原则、思路和标准。笔者认为,在定性层面,应将对赌安排理解为合同法律关系,基本适用合同法审视,此等安排的法律有效性应该是确定的,而不应因投资人投资而取得股东身份即认定也构成公司法律关系,并主要以公司法审视或受制于公司法规定,从而使得其法律定性和法律有效性出现不确定性。在定量层面,业绩补偿就是一个投资估值根据目标公司实际业绩进行计算调整的安排,本身是一个经济利益计算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尽管如此,由于实践中对赌安排的合同约定或公式表达的不完善性,使得在处理连续业绩补偿以及业绩补偿+回购等叠加请求时,出现了口径和标准不一且不符合交易逻辑的现象。
同时,在文章《对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2014)中,陶修明先生认为,对赌条款是投资市场常见的估值调整安排,已构成投资市场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惯例,本质上属于商人基于自愿平等协商处置和调节相互商业利益的约定,具有经济上的正当、合理和公平性。该等条款约定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来判断其效力,投资人(乃至公司本身)在要求行使对赌安排时,是以投资合同主体一方的身份而不是股东的身份进行的,不宜将公司法的一些对股东的限制性规定简单地进行套用或扩大适用。他认为,通常的对赌条款约定本身及其履行均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律、公司法律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更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合法有效的,其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应当得到支持。
在文章《金融争议的裁判思考》(2018)中,陶修明先生认为,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的巨大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平衡因素,直接或间接的结果就是金融市场违约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加。金融交易内含丰富的法律关系及其受监管的特性,使得金融交易纠纷案件的处理相比于其他交易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的要求更高、挑战更多。他就如何实现金融纠纷案件的良好裁判处理,从交易定性、定量、合规因素、交易角色定位、支持创新、保护诚信等多个维度,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无论监管环境如何变化,裁判指导思想如何随着宏观政策的变化而出现调整,裁判的底线是保护诚信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并尽最大可能给市场提供具有可预期性和一致性的裁判处理,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在这方面,应该说,仲裁作为金融争议的替代解决方式,凭借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有行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制度灵活性,在交易合法性等问题判断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
同时,在《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2001)一文中,陶修明先生提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作为商业交易的复杂和高级形态,涉及的法律问题自然很多,从这些问题本身可以看出,金融衍生交易除涉及交易当事方所在国及其选择适用的合同法外,还与所在国的担保法、破产法、冲突法和金融、外汇、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金融业务惯例密切相关。迄今为止,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事实上也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但这并不表明此类业务离我们很远或可做可不做,相反,在国内引进和开展此类交易,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乃至国际经济地位都具有急迫而深远的意义。因此,探讨和研究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尽早建立健全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此类交易,将有助于推动和保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的逐步顺利对外开放和对外接轨。
参考文献:
2020,投资对赌协议纠纷裁判处理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分析,《北京仲裁》(2020年01期)
2018,关于实现优质仲裁的几点思考,《北京仲裁》(2018年01期)
2018,金融争议的裁判思考,《人民法治》(2018年05期)
2014,对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
2013,场外交易法律风险的规避与防范,《第七届中国期货分析师论坛专刊》(2013年01期)
2005,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文本框架及交易制度,《中国货币市场》(2005年07期)
2001,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