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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以风险换收益”的界定下,一个符合逻辑的问题是,既然风险是可以换来收益的资源和盈利的机会,那么这样的资源是否像其他资源一样越多越好?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当理解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承担,尤其是在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和道德风险的金融机构管理环境中,片面理解风险的收益和资源特性可能导致具有激励不对称特征的业务经理突破风险交易限额,最终会导致风险管理的失败。根据金融机构规避和承担风险的三项原则,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承担首先受限制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专长,对不擅长管理的非目标风险的承担应该受到限制,其次受限制于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于超过风险承担限度的风险也应该予以限制,最后也限制于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特性,即对于不能够带来足够风险溢价的风险也应该予以限制。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承担在战略和策略上都受到明确限制,这种限制既表现与风险总水平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资本要求的制约,也表现在对不同产品和风险因素的风险资本配置制约。

      所属专题:专题8资本、风险偏好和限额管理 

      关键词:风险偏好,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溢价

      TGES资本、风险偏好和限额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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