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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大额风险的管理上,限制风险额度的措施有一种做法是,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可设定最高风险承担额,作为集团、或分行(子公司)对该组交易对手的风险承担的最高上限。原则上,高信用等级的交易对手拥有相对更高的限额;同一个信用等级的交易对手,拥有相等的限额。

      限额要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相匹配。首先,对分行(子公司)从管理机制、数据状况、宏观环境、人员配备、客户经理管理幅度等方面评估其风险管理能力,并根据能力的高低,设定不同的风险偏好。风险偏好可通过指标进行刻画。例如,设定其信用集中度风险、剩余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上限,形成约束来督促其制定政策和制度。第二,可参考非预期损失的思路,即将损失的意外波动作为极端损失或非预期损失考虑,进行最高风险限额的设定。具体而言,在框架上,可采用“基准额度+差异化调整”的方法。例如,额度的设定可主要使用拨备的杠杆,根据现有的拨备储备与当地信贷市场饱和度等因素,来计算单一客户的最大损失限额;再根据交易对手所在行业、资产波动性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整。

      所属专题:专题8资本、风险偏好和限额管理

      关键词: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参考文献:石智勇.大额信用管理:额度管控、风险信息共享与策略协同[J].风险管理,2020,(6):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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