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阳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巴塞尔协议代表的资本监管的运行机理和精髓是什么?资本监管是主要靠资本的数量充足性来管控风险和防范危机的吗?在很多人的眼里,资本监管是一个数量问题,即所谓的资本数量充足性问题,一个 8% 的问题。其实, 这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
相较于实体经济而言,金融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高杠杆和低资本运行。按照风险经营的完整逻辑,常见的金融行业运行模式应该是:低资本运行 + 高风险承担 + 高盈利 + 强风险管理 + 强监管。这其中,资本的数量并非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机制。这是因为,资本从概念上讲是用于抵御概率不高的非常时期高额损失的财务资源,然而,从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来看,其存在的首要作用并非是为了在非常时期用来吸收损失。历史表明,在发生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平时表面充足的资本在市场恐慌和流动性枯竭的情况下,实际资本远远不足以吸收危机时的非预期损失。因此,在风险管理体系中,如果只看到资本数量层面的作用,资本就是这么一个尴尬的存在:在没有危机的正常时期,资本用不上,因为损失通常由利润和拨备吸收即可;而在危机真正来临的时候,资本又往往不够用。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因拉美金融危机的溢出影响和日本银行业全球低资本扩张而提出的巴塞尔资本充足性协议,从一开始对资本数量的要求就不高, 直到今天仍然只有 8%。这是对金融行业低资本运行特点的反映和适应。而且, 这个所谓 8% 的资本充足率因为有风险加权调整的技术原因,按照普通财务资本(即所谓杠杆率)来看,远远低于 8%,即便按照 2010 年巴Ⅲ改革设定的资本监管杠杆底线也才3%。而在金融危机前巴塞尔协议没有杠杆率底线的限制, 而且财务概念上不归属资本的次级债(甚至短期次级债)都可以作为合格监管的资本(所谓二级和三级资本),不少机构通过监管资本套利杠杆率甚至低于 1%。低资本运行是金融行业高利润和高风险的主要原因。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金融危机后国际上对巴Ⅲ的批评和建议除了加大监管资本对于风险反映的敏感性以外,另外一个主要的建议就是大幅提高银行资本数量水平要求。2010 版巴Ⅲ即将发布的前夕,欧美 20 位著名学者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了题为《改革的目标是健康的银行,而不是盈利的银行》的联名信,公开批评巴Ⅲ改革不足,呼吁提高银行监管资本数量要求,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要提高到至少 15%,甚至 30% 才能够有效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自 1988 年以来的历次改革对提高银行整体资本数量水平的诉求大多都是非常保守的,甚至是明确回避的。只有在 2010 年巴Ⅲ版本中利用刚刚发生的金融危机带给金融系统的压力,以提高资本质量(即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的名义,要求银行提高了股权资本(一级资本) 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乃至取消了短期次级债作为合格监管资本,从而实质性地提高了一些全行业资本水平要求,在此外的历次改革中,巴塞尔委员会都将改革的目标设定为仅限于加强监管资本对于风险的敏感性。即便是 2010年欧美 20 位著名学者在媒体发表联名信公开呼吁提高资本数量要求后也是如此。
三十多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并不热衷于提高资本数量水平的监管要求(坚持只要 8%),而是一直致力于提高监管资本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就其根本原因,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现代资本监管体系看中资本的并非是资本数量上的充足性及其决定的资本在银行破产和金融危机时吸收损失的能力,而是在于监管资本数量充足性要求背后的监管资本驱动银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这个机制的核心就是加强监管资本计量对于银行风险的敏感性问题,即所谓监管资本要求的量要随着银行风险敏感地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激励和驱动银行相应地加强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级、风险定价、风险限额和风险偏好管理等一系列全面系统的现代风险管理机制和做法。银行日常风险管理做好了,银行发生倒闭和实际动用资本的概率就降低了。这是一种金融监管和银行日常业务及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和融合的机制,相比于仅仅看重资本数量并试图在一旦陷入困境时用资本吸收损失的事后管理机制,显得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有效。这才是巴塞尔资本监管的核心与精髓,也是巴塞尔协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系统性的原因所在。
三十多年来巴塞尔协议不断演变发展,资本监管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由信用风险发展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由银行信贷发展到金融市场交易,由表内业务发展到表外业务,由银行发展到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表现为偿付能力监管),资本数量充足性监管一直在驱动着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下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的本质是对银行风险管理充足性的要求,而不是单纯的财务资本数量充足性的要求。
总之,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系统深入地认识巴塞尔协议代表的资本监管及其运行机理。首先,从表面上看是巴塞尔资本监管是资本数量的监管,即要求银行的资本数量达到监管当局认定的充足比率标准;其次,从技术上看巴塞尔资本监管是资本和风险计量的监管,即通过节约监管资本的激励促使银行采用高级风险和资本计量方法,以增强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最后, 从本质上看巴塞尔资本监管是资本作用和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管,即发挥用资本驱动风险管理的作用,促使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可以说,资本数量要求只是资本监管的切入口和工作抓手,风险和资本计量要求(资本的风险敏感性要求)只是监管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才是资本监管的本质和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