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上海金融》、《西南金融》、《银行家》等发表过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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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金控公司对所控机构进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9月颁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所属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包括遵循市场原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能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这些内容与针对非金控集团关联交易的规定相差无几,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对此,董洪福专家总结了金控公司风险管理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他指出,第一是现行监管政策限制,信息获取权受限。要实现办法中所要求的集团对所控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首先要有对下属机构全面信息的获取权。然而,现行的监管政策存在一些限制,使得金控办法中的一些政策的落地还存在困难。第二是自身条件或能力限制。金控公司的风险管理队伍无论是从人员数量、专业素质,还是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方面都无法与受到强监管的所控机构的风险管理队伍相匹敌,难免陷入“小马拉大车”的困境之中。还有一些下属机构和集团的级别相差无几,集团在人事方面,例如董监高的任免和提名上缺乏绝对的影响力。除了上述问题,在实操层面,金控集团即使实现了与下属机构系统的对接,集团是否能够实现对机构的风险管理、保证信息的获取频率和范围、完成信息加工分析和风险预警等都是摆在金控公司面前的挑战,也是它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由此,董洪福专家对金控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一系列建议。第一是监管规定的修改与协调。他明确表示,金融行业监管规定对股东信息获取方面的限制是针对不受监管的普通股东而设立的,但金控集团目前已经确定是受到人民银行监管下的主体。因此,集团如果要想真正地对所控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就需要行业监管规定,尤其是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信息获取权的限制的有关规定的配合与修改,这也同时能够帮助金控集团更好地承担起控股股东的责任,例如补充流动性、补充资本、甚至风险处置等,从而保证金控公司承担的责任义务与其所拥有的信息获取权相适应。第二是金控公司自身的建设。金控集团存在一些自身的短板,需要在未来补足并加强管理。首先,要按照公司治理章程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更好地发挥股东的作用;其次,为了保证对所控机构管理的有效性,金控公司要强化自身队伍建设,在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上有所提高,做到“少而精”;第三,由于金融机构具有庞大的业务规模,集团仅仅依靠人工监管是无法达到管理要求的,因此还要强化信息系统的建设,结合金融科技力量,借助智能风控、大数据等手段实现对所控机构的风险管理。
来源:2020(第十六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年度总论坛NO.10:金融集团与风险管理——董洪福《金控公司对所控机构进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
文章《网络借贷行业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研究》指出,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网络借贷行业凭借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由于监管真空、制度约束缺乏,企业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频频爆出。2015 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了网络借贷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出于声誉风险及成本收益的考虑,银行合作意愿不强,存管制度落地进展缓慢。
对此,文章通过调研和模型分析指出,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监管部门、银行、网贷平台三方(一般,存管、合规)的纳什均衡策略是市场最为理想的良性发展状态。对于银行和平台,(不存 管,违规)的均衡策略无疑是典型的“囚途困境”。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当平台选择违规策略时,银行是否选择存管策略对三方均衡并无影响;而平台采取合规策略时,银行将采取存管策略实现均衡。由此,董洪福专家得出以下结论:过高监管成本下三方无法达到均衡状态;破解银行存管合作意愿低问题的关键在于平台选择合规策略;实现平台合规策略应提高其在存管模式下的违规成本。
在此基础上,董洪福专家建议,一是提高平台违规所增加的(造假)成本。从纳什均衡的条件来看,要使市场达到(一般,存 管、合规)的良性发展状态,需要提高平台在存管模式下违规所增加的(造假)成本。新的监管制度切实符合市场 达到长期良性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出台相应细则,确保上述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二是增加监管部门对平台违规的罚款。应适当通过提高违规时监管部门采取严格监管查处违规行为的收益来尽量避免出现此种均衡。在监管成本既定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网贷平台违规处罚力度的设定,以降低其违规概率。三是适度提高银行存管的约束力。在监管部门不宜采用事前严格监管方式的前提下,银行应当履行更加重要的职责。董洪福专家提到,《办法》厘清了银行的责任,但在后续细则中,应鼓励银行加强对存管业务的监测和约束,进一步提高平台违规成本,确保良性均衡。
来源:《上海金融》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