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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成

王明成

融360|简普科技副总裁,占融数科负责人。负责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战略规划、金融大数据生态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体系构建。拥有十余年大数据领域和金融云方面的专业经验,曾任百融金服副总裁、环信联合创始人、IBM金融云业务总监、HP中国区解决方案和云计算业务高级经理。获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
图书
 

2016,《我国私人消费不足困境的形成机理研究:基于政府支出的视角》,东南大学出版社。

论文
 
 

2012,土地流转“双置换”制度创新的动因探析,《南大商学评论》第03期。

2012,政府支出与私人消费关系的实证检验: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南方经济》第08期。

2011,经营者商誉侵权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利润之范围,《社会科学家》第10期。

交流成果
图书
 

2016,《我国私人消费不足困境的形成机理研究:基于政府支出的视角》,东南大学出版社。

论文
 
 

2012,土地流转“双置换”制度创新的动因探析,《南大商学评论》第03期。

2012,政府支出与私人消费关系的实证检验: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南方经济》第08期。

2011,经营者商誉侵权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利润之范围,《社会科学家》第10期。

交流成果

一、财政分权与私人消费的关系研究

(一)财政分权激励效应的影响

      财政分权的激励效应导致政府形成了“重生产性支出,轻消费性支出”的偏好,而且在生产性支出中,政府更注重经济增数量的增长,而忽视了要素回报率的增长。政府支出规模与私人消费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线性关系,而是显著的倒“U”型关系。政府支出规模对私人消费的边际贡献并不是单调递增,在政府支出规模未达到最优规模之前,政府支出和私人消费呈互补关系; 达到最优规模之后,两者呈替代关系。随着分权程度的提高,生产性支出份额不断增加,而消费性支出份额不断下降。因此,分权扭曲了政府支出结构,政府支出结构的锁定效应导致政府支出对私人消费的边际贡献递减,最终导致分权和政府支出规模的同时增加没有促进私人消费的增长。

(二)政府支出规模与私人消费的关系

      第一,税收的负效应。税收是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政府支出规模的增加将导致税收的增加,而税收的扭曲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给私人消费带来不利的冲击。同时,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税收结构下,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收入增长下降的背景下,收入差距的扩大进一步降低了社会总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导致私人消费下降。

      第二,分权的激励效应。分权对私人消费的偏效应包括两部分: 一是分权的直接影响,二是依赖政府支出规模的间接影响。分权改变了政府面临的激励,这将改变政府支出结构,即: 分权和政府支出规模相互作用,进而影响私人消费。分权的制度环境中,短期内实现 GDP 的快速增长是政府支出结构确定的准则,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中投资的贡献是相当大的。

(三)政府支出规模与私人消费关系的成因

      第一,在政府支出总量既定的条件下,生产性支出增加导致消费性支出减少,消费性公共产品供给减少,居民不得不通过减少私人消费为消费性公共产品融资。消费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以及需求缺乏弹性,居民只能通过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获取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二,挤出效应和锁定效应导致生产性支出的外溢效应无法充分实现,国内要素回报率增长缓慢。产出和私人消费的增长来自于私人部门的生产行为,政府生产性支出主要起服务作用。公共投资通过提供高速公路、水资源供给、机场等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提高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相比较于从需求端促进 GDP,提高私人资本的回报率,对于促进私人消费的增长更为重要。因此,充分的私人投资是发挥政府生产性支出外溢效应的前提。分权是各级地方政府所面临重要激励,我国的分权表现出经济分权和垂直的政治管理相结合的特点,形成了以 GDP 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

(四)政府支出与出口企业的关系及现状

      我国的出口是由跨国公司主导,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主要集中于产品研发、系统集成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我国依托廉价的劳动力和庞大的产能从事产品制造、组装等环节。在这种分工体系下,我国的出口企业最多可以对制造技术进行“改良”性创新,而非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随着企业专注于代工业务,其用于代工的专用性投资会越来越大,资产专用性日趋变强,企业进行转型和升级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企业被出口锁定在低端的制造环节。由于企业难以向研发、品牌或销售渠道等高利润环节升级并且代工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比较低,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代工企业在产品的利润分成中的议价能力很低,其只能通过“贫困式增长”来实现发展。

      来源:2012,政府支出与私人消费关系的实证检验: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南方经济》第08期。

 

二、商誉侵权的损失或利润研究

(一)商誉的本质

      我们认为商誉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是由经营者的名誉产生的,以优势交易机会和条件为内容的无形财产,交易对象的惠顾和有利交易条件,正是商誉本质与价值之所在。[2]由此,确定商誉侵权“损失”或者“利润”的范围应该透过交易去把握、分析,商誉侵权损失实质是受害人经由交易机会减少和不利交易条件引起的损失。至于把侵害商誉的后果定为受害人的损失还是称为侵权人的获益在所不问,因为权利的本质既可以体现为损失也可以体现为获益。

(二)商誉侵权损失或者所得的范围

      商誉侵权损失或者所得的范围不限于最终商品交易损失或者所得,还包括中间商业交易损失或者所得。在损失或者所得的形态上,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合理期待的交易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或者侵权人积极所得、因侵权而成立但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即“法上期待利益所得”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损失即“法上期待利益损失”得具体分析其赔偿与否;侵权人因侵权可能发生的潜在交易收益即“期待利益所得”应排除计入赔偿。

      从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商誉本质出发,商誉侵权导致的销售利润损失或者利润的“商品”没有限定性,在广义上,经营者据以交易的所有客体都是商品。而不限于商标侵权中限于其标识的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而言,商誉侵权损失不限于其生产的产品/经销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商品的销售损失,也包括其他交易损失。

      来源:2011,经营者商誉侵权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利润之范围,《社会科学家》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