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劲 KPMG 金融风险管理咨询中国区主管合伙人
近期,中国银行业将要实施巴III,预期明年上半年修订《资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巴III,国内即《资本管理办法(修订版)》。虽然《巴塞尔协议》已经有很多年了,但其所代表的资本监管与资本管理却是长盛不衰的话题。
中国《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具有三个阶段,即2004年以前,我国并未真正落实与实施《巴塞尔协议》,大型银行仅是根据《巴塞尔协议》做些初步工作。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自2004年我国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2012年的《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基本处于跟随状态。2014年以后,我国进入第三阶段,积极参与巴塞尔协议的决策,最终版的确定,中国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14年,银监会批准六个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2019年,为巴III最终落地,确定针对《资本管理办法》的修订,商业银行采取定量测算的方法估测对于资本要求的影响有多大。
①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②提升风险资本计量的要求。
③增加宏观审慎维度,例如,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等概念。
④限制杠杆倍数与集中度,简化资本监管框架,同时对部分风险模型进行管理。
⑤增强流动性监管,对LCR和NSFR两个重要指标进行管理。
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
巴III包括2010年版本与2017年版本,将2017年版当成是巴Ⅳ是一种错误的说法。2010年版本主要是针对共同性的问题做出约束,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要求、杠杆率等指标,而2017年的版本修订了标准法,限制了内部模型方法的适用范围,对RWA参数输出设置底线(72.5%),实际地触碰到了部分大银行的根本利益。比如,标准法增加更多的要求;仅对大型公司与金融机构取消内评高级法,初级法广泛使用,与巴II相比,覆盖范围没有改变,内评高级法仍应用于除大型公司与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敞口类型。
信用风险部分:标准法使用了类似于内评法的想法,比如,使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的LTV的驱动因素。早期版本中,还是要求有更多指标驱动风险权重的设计,但是被银行抵制。
内部模型法:高级内评法不适用于大企业与金融机构,底线RWA不能低于72.5%。
修订市场风险标准:VAR方法被替换为ES方法。
新的标准法不是简单地按照风险和业务的类型决定权重,还要考虑内部损失的数据,如果内部数据显示风险并没有那么高,那么其权重将得到适当的调整。这一方面,中国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因为中国的风险损失数据是小于西方的,所以中国将以实际地数据进行调整。对于银行来说,长期搜集风险损失数据是一个挑战。
巴III最终版方案-RWA输出底线。内部模型计算出来的RWA不能超过标准法下的72.5%:资本节约幅度最高27.5%。这一指标并不是2023年去实现,而是分阶段在六年的时间达到永久底线72.5%。主要是考虑到西方国家银行在实施巴II时,内部评级模型的节省幅度非常大。
根据测算,西方银行使用内评模型后,对公业务可节约40%-50%的资本,营收模型可节省60%-70%,这是造成模型风险的根源,所以监管部门就设计了这一底线,当然,这在中国并不存在相关问题,因为我国六大行在2014年时设置了90%的底线要求,比72.5%更加严格。
巴III最终版方案-巴III计量框架。第一支柱有市场信用操作风险,因此在巴III的框架下做出了简化,操作风险只剩下新标准法,市场风险还是原来的体系。目前的国内实际情况是实施新的内部模型法是十分有挑战的。除了一般性风险之外,对于资产证券化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也做出了简化。对于股权类的内部模型法也取消了。整体符合资本监管简化的目标。
整体来说,资本要求更高了,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比率要求降低18.7%。第二支柱方面,减少第二支柱资本,提出TLAC的概念,即总损失吸收能力,这是由美国提出,其资本范围与工具比我国要更大,而我国资本工具没有那么丰富,因此这对我国是一个挑战。
资本影响,是对内部评级法做出了范围限制,包括股权不适用内评法、大公司与金融机构无法再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等;对于输出底线的影响,经测算,影响是比较小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由于一直采用标准法,所以并无多少影响;信用风险的新标准法影响比较大,因为对风险敞口暴露划分重新做了设定,所以银行对资产的风险暴露需要做重新的认定;对于过渡期的安排,对我国几乎也没有影响;修订后标准法的影响间由于IFRS9的实施,进一步带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但经过评估,对我国冲击不大。
改革包括标准法与内评法的改革。
巴III信用风险-标准法风险暴露分类。根据新标准法的划分,房地产被单独拿出来做风险敞口分类,其余的与之前类似。房地产的风险敞口分为三大类、五小类,驱动因素需要用LTV去计算权重。
巴III信用风险-标准法权重设置。房地产风险现已被单独划分为一类,其风险暴露需要LTV,而LTV需要计算敞口的大小和押品价值的大小。这不仅对敞口计算提出新的要求,也对押品的价值评估提出了挑战。
对于其他的风险暴露的划分,也对银行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在前台时,在巴III的标准法之下,风险敞口属于哪种类型,这就需要银行对各业务系统做重新的梳理。
巴III信用风险-内评法。除了取消了大公司与金融机构的高级内评法、取消股权风险暴露的IRB以及重新划分RWA与PD底线,其余的影响不大。
巴III信用风险改革挑战及应对。新标准法:根据近期银行测算,对公司债券类影响不大,银行债券略有提高,零售债券影响不大,房地产略有下降。总体来说,新标准法在资本要求方面是更有优势的,但是对于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内评法在具体内容上,变化不大,在适用范围和输入输出底线方面有了变化,但是这三个对于中国银行的影响并不大。如果使用巴III的标准法,中国银行还能够在资本测算方面享受到优惠政策,例如,LGD从45%变为40%与45%两档,而中国一直在用40%,LGD减少5%,最终的LV也减少5%。此外,在C4F上也做了优惠处理。
巴III的落地,并不代表之前的内评法就是不好,因为我国的特殊情况,使用内评法会节省更多资本,不可因为巴III而放弃内评法。对于大型银行,如果有实施内评法的需要,应该积极主动按照巴III的内评法要求来实施。
责任编辑:韩睿
来源:2020(第十六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年度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