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主要是信用风险部分,第二支柱的议题则比较大,到第三个支柱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在新资本协议的原本中,支柱二的篇幅只占了10%,但是在做工作的时候,新资本协议合规其实最大的工作量还是在支柱二。很多银行认为做到满足支柱一的要求,就能达到巴塞尔合规,其实还远未达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工作是用风险作为衡量来管理资本,这个课题就是比较广泛的,是跟公司的内部管理、资本计划、资本管理结合在一起的。2007年我在日本跟一个银行探讨时,它的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已经达标,但支柱二还在进行中,这是日本目前的状况。亚洲其他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主要还是在做标准法。虽然2008年的时候有银行用高级法,但是主要是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本地的银行、小银行基本上还是用标准法。
新资本协议不能独立于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新资本协议是整个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平台或者系统的一部分,银行内部的审计、合规、操作风险、业务治理等,都应该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相结合,量化的管理要跟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和内部治理结合起来。
针对第一支柱的合规工作,新资本协议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稳健的体系来验证合规工作,且合规评估的内容要有准确性和连贯性。各大监管机构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及欧洲的监管机构,对合规验证提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原则性指导。第一,预测、评估其风险管理量化的能力及量化使用过程是否合规。第二,合规验证的责任主要在于金融机构。第三,验证合规是一个重复的过程,至少要每年重复一次。第四,没有一种单一的、通用的合规验证方法。第五,定量验证与定性验证结合。
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合规工作相对来说更加复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的目标较第一支柱而言很含糊。例如“确保金融企业具有充分的资本来应付面临的所有实质性的风险”中“所有”的概念非常含糊,“开发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中“最佳”的定义困难等。
在第二支柱的合规方面,银行要从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就是第一支柱的方法,逐渐转变为以原则为基础的方法。因为监管机构基本上只是提出一些原则。
(整理人:张瑜)